电子护照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2-05-22 09:10:08 阅读:8498 次

  (一)如何申请?

  在国内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询问。申请人在办理电子普通护照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采集指纹及签名信息。

  (二)应提交哪些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费用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电子普通护照的费用与以往相同,即首次办理电子普通护照费用为200元/本;换发普通护照费用为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原普通护照失效需重新申请的费用为22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需补发的费用为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丢失补发的费用为4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加注的费用为20元/本。

  (四)如果坏(丢)了,如何处理?

  电子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在国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在国外,可以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

  (五)电子普通护照启用后,原来持有的非电子普通护照还能否继续使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成电子普通护照?

  电子普通护照启用后,原有的有效普通护照应当继续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电子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的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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